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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张预付卡超五千元、关店时拒退款,杭州一瑜伽公司被移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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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1-21 16:3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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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一瑜伽公司单张预付卡超5000元,关店未提前告知消费者,且拒绝退款。面对主管部门的整改要求,该公司也拒绝改正。目前,此案件已被移交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处罚。

据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官方微信公众号“长三角消保联盟”1月17日消息,近日,杭州上城区体育主管部门在调查中发现,该瑜伽公司于2019年初起,在上城区体育中心全民健身中心开展经营活动,主要从事瑜伽和普拉提培训。

去年10月,该公司关闭门店终止经营活动,但未提前三十日发布告示,也未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告知消费者。对要求退款的消费者,该公司也拒绝退款。截至案发,可查实的会员人数共160余人,全部剩余课程价值100余万元。

对于上城区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该瑜伽公司拒不改正,此案件被移交给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处罚。

调查发现,该瑜伽公司销售的单张实名制预付式会员卡超过5000元,违反了《浙江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企业法人提供的单张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一千元;其他经营者对同一消费者提供的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两千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五百元。但预付款存入第三方支付平台并且凭消费者指令支付的除外。预付凭证金额超过前款规定的最高限额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超过限额部分的款额,经营者不得因此减少或者取消已经承诺的优惠”的规定。

该公司终止经营活动未提前三十日发布告示,或其他形式告知消费者,违反了《浙江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护法>护法>办法>办法》第十一条第五款“经营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发布告示,并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告知消费者,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经营者终止经营活动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经营者应当继续向持有预付凭证的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对消费者增设新的条件或者减损消费者的权利”的规定。此外,消费者提出退还预付款余额要求,该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予以退还预付款余额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护法>护法>办法>办法》第十一条第六款“消费者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的,经营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款之日起五日内予以退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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